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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应对、追索工程欠款的有力手段

来源:林芝收账公司 添加时间:2018-12-06 浏览次数:14436 次
工程拖欠款,按合同履行阶段划分,可分为开工前的预付欠款、开工后的进度欠款以及工程竣工结算后的欠款。下面由成都追债公司小编为您介绍。
一、关于工程预付欠款
按示范合同文本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发包人如不按约支付,承包人可在约定预付时间届满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催告,如发包人在收到后仍不支付,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欠款利息和承担违约责任。建设部、财政部于2004年10月20日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2条中对预付款的支付比例、方式、违约处理等规定的较为明确,承包人可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结合以上规章的规定,在签约时同发包人协商后将以上内容约定进去,以便于履行中的操作。
二、关于进度欠款
发包人不按约定进度付款的现象较为常见,对于并非恶意的、发包人因暂时资金困难的偶尔拖欠,实践中承发包双方为保证工期和进度经协商一般先由承包人予以垫付。但对于运营困难、后续资金无望或在主观上有恶意拖欠倾向的发包人,承包人要提高警惕,依法追讨。合同法第283条以及示范合同文本通用条款 26.3、26.4条中均规定了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可采取的相应措施。从另一方面来说,发包人违约不按时支付进度款,承包人不应担心被追究工期延误责任,但应注意在以上情况发生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签证和提出索赔要求。
实践中,进度款的有效追讨,有赖于对签约时的进度款的支付以及中间结算的细化约定与履行中具体措施的结合,这样才能发挥有效追讨的效果。具体来说,在合同签约时,应根据工程标的的不同性质、状况,采用不同对待的进度款结算与支付方式。在结算方式上,不但可以约定工程款分期、分阶段结算,还可以约定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结算,或按形象进度进行节点结算等;付款方式约定上,应在合同中明确和细化付款方式,支付期限或条件,支付比例或金额,以及逾期付款、不付款或少付款将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及时提交结算资料,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及时对中间结算款、分部分项结算等款项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或及时确认工程欠款的债权事实,为采取法律措施奠定基础和提供依据。只有注重中间结算和催讨,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缩短尾款结算因时间长、金额大而产生的风险。
三、关于结算纠纷与决算欠款
发包人为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往往在工程竣工后以种种理由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迟迟不予审核,致使工程造价长时间得不到确认的现象屡见不鲜。面对这种情况,承包人往往感到比较棘手,在适度长的时间内通过结算确认的还算比较幸运,遇有发包人恶意拖延的,则造价的确认便遥遥无期了,迫使承包人不得不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手段解决,承包人的利益在此过程中不同程度的遭受损害。笔者认为,对此种风险的防范和应对,应着眼于签约时的预防。在签约阶段,应同发包人协商既要明确约定工程造价和计价方式,又要约定在工程竣工后的结算程序中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如结合通用条款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人在收到结算书后限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确认应视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种约定应为有效),如产生争议难以在约定期限内确认的,则应约定发包人在限定期限内委托双方签约时事先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时审核。通过以上防患于未然的约定,应当说对发包人的恶意拖延结算的行为能起到一定的制约和限制作用。这种提前设防的方式要比事后再想办法弥补和解决要省事、省力。
四、成都追债公司向您分享承包人应对、追索工程欠款的有力手段--工程优先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286条设定了承包人享有的优先于其他意定抵押权人(如银行)就工程标的拍卖、折价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说,工程优先权是了承包人的一件有效追索工程拖欠款的法律锐器,承包人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不仅要理解、掌握其有关内容、涵义,更应善于运用到工程合同实践中去,如该权利能运用得当,则会成为对发包人最具有威胁力的欠款追索武器。
工程优先权的行使须具备一定条件。一种情况是在工程正常按期竣工时,工程价款经承发包双方结算确认后,在发包人不能支付或经催告仍不能支付的,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将工程折价或拍卖偿还的情况下,承包人为避免该权利丧失,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优先权,其方式是向法院起诉或提起仲裁。如遇有发包人恶意拖延结算时间,在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仍通过无望的,承包人应注意在6个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确认工程价款,并同时提出优先权的主张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种情况是,在工程不能按约定期限竣工时,双方又难以对工程竣工日期拖延达成新的约定的,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就转为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种工期延误的情况除承包人原因外,一般在发包人资金匮乏,工程建设难以继续而形成"烂尾楼"的情形下易发生。如果在建工程已抵押,承包人更应注意在6个月内及时行使优先权,否则,极有可能将来因其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而使自身债权丧失得以清偿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因发包人违约而无法继续履行的施工合同,可以一并要求确认承包人工程优先权的享有及发包人应赔偿的承包人因履行合同可获得的预期利润损失。
五、成都收账公司教您如何降低工程拖欠款的风险
在“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上,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不计风险地争夺承包权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同样不可否认的是,施工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最突出的就是:严重的工程款拖欠导致不少企业发生了财务危机,甚至濒临倒闭。值得人们思考的是,在现有法律制度和市场条件下,这种风险是否有规避或者降低的办法?怎样以最小的资金风险代价,获取最大的利益?认为施工企业自身在这方面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六、跳出三个误区 全面防范风险
一是反正工程在我手上,不怕你逃债。而今众多工程至今土地或在建项目被业主抵押,施工企业赢了官司无法执行的现实告诉我们,此种计划经济的 思维定势是极其危险的;二是放松对有“政府背景”的工程款的清欠,认为有政府作后台,支付只是时间问题。岂不知,现今投资关系复杂,政府并不直接承担经济责任,甚至业主蓄谋以重组破产关闭陷阱使施工企业收账无门的事例亦非罕见;三是认为自己是国有企业,陷入最终的困境后,政府总会救一把。现实是,建筑业已是开放的竞争性行业,即使国企面临倒闭,指望政府或银行来拯救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
由此可见,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做到知己知彼,防范风险。要配备专门人员,多渠道地对开发商的投资主体、注册资本、土地取得方式、地价支付进度和以及建设期资金渠道、银行贷款的条件等情况进行了解,然后综合分析其履约支付能力,作出切合实际的判断。特别是对承包合同或补充合同中要求垫资施工包括支付周期延长等变相垫资的条件的,更加要慎之又慎。
七、运用法律手段 防止风险扩大
控制工程款拖欠风险的关键是控制项目的在建过程。在发生拖欠初期,除了口头催讨,更要善于运用国际上通行的函告催讨方式(并做好催讨记录)。在连续催讨无果或拖欠渐增的情况下,对在建项目应及时分析,采取相应自我保护措施。首先应放慢施工进度,对后继资金明显不落实的则应坚决停建。对资金遇有一时困难,业主要求垫资的,则应协商要求建设方对已欠资金提供第三方的信用担保。如果无法提供,则应选择由建设方提供实物抵(质)押的做法。与此同时,施工企业应争取与建设方达成拖欠资金利息补偿的书面协议;对长期拖欠又未能办妥有关抵押担保手续的,要跟踪建设方的动向;对拖欠款较大的房产开发项目还应不失时机地实行诉讼保全,以防止其在施工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建设项目抵押给第三者。
八、按照国际惯例 深化中间结算
建筑产品的结算周期很长,造价的争议常导致拖欠款债权不落实,使施工企业诉讼无据。因此按照估计惯例,加强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清每一个阶段的工程款。实际上,单纯的合同的尾款数额在整个工程价款中的比例一般不会很高,及时结清每一个阶段的工程款就可以大大降低竣工结算的压力;另一个方面,如果进度款不能中间结清,那么施工单位至少要将欠付的工程进度款的数额与业主确定下来,这对减少竣工结算的麻烦是有利的,对发生合同纠纷后施工企业寻求法律支持也是非常有利的。
此外,还有一点要说明的是,强调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竣工结算。实际上竣工工程的拖欠款其风险性是很大的,必须在竣工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作为施工企业,首先要收集并整理好原始凭据,抓紧建设方实物供料的结算和已付工程款的核对,为竣工结帐创造条件;竣工拖欠一旦发生,清理催讨要落实责任制,并辅以对责任人考核的奖罚激励措施;对久拖不决、风险较大拖欠款则应不失时机地付诸法律,按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对拖欠工程实施折价、拍买,以获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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